标题:企业人事管理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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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人事管理制度
总 则
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。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,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。
第二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:
高级主管——董事长、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。
部门主管——经理、主管。
部门职员——职员。
第三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,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、责任的轻重,分为六职等,每职等根据员工表现分为四级。
第四条 每一职位均设置“职位说明书”,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。人员的等级,应按其所担任的职位等。
每一职位在初任时,以该职等的最低等级为原则;
在该职位工作满一年,经效绩考核评定等级。
第五条 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求,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“人员编制表”,经总经理核定后转送董事会核备。
任 用
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,应根据公司部门核定的“人员编制表”人数为限。
第七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,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。
第八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:
(一)总经理、副总经理——由董事会任免。
(二)经理——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。
(三) 主管——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,事后报请总经理核备。
第九条 新进人员经人事部门及所在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。
第十条 新进人员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。
第十一条 除正式从业人员,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人员,其待遇、工作期限及工作条件以合同规定执行。
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,不得予以任用:
(一)剥夺公权,尚未恢复者;
(二)曾犯刑事案件,经判刑确定者;
(三)受禁治产宣告,尚未撤销者;
(四)通缉有案,尚未撤销者;
(五)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;
(六)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,未办清离职手续者;
(七)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;
(八)身体有缺陷,或健康情况欠佳,难以胜任工作者;
(九)未满十五周岁者;
第十三条 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1-3月,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切实考核。试用成绩欠佳,或品行不良,或发现其进入公司前有不法行为者,可随时停用。
第十四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,试用开始前,应办妥下列手续:
(一)填妥本公司新进职员履历表。
(二)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。
(三)填缴劳工保险一份。
(四)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两张。
服 务
第十五条 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,除依岗位职责说明外,如非岗位职责载列,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者,应尽力完成,不得拒绝接受。
第十六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准时上下班,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,不拖延不积压。
(二)服从上级指挥,如有不同意见,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。一经上级主管决定,应立即遵照实行。
(三)尽忠职守,保守业务上的机密。
(四)爱护本公司财物,不浪费,不以公为私。
(五)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。
(六)保持公司信誉,不作任何有损公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