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答案解析.doc
约12页 | 编号:5-288076|DOC格式 展开
2012年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答案解析,2012年福建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试《申 论》试卷(满分100分时限150分钟)题 号1234总 分核分人得 分一、注意事项 1.申论考试是对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、分析综合能力、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。 2.作答参考时间:阅读材料40分钟,作答110分钟。 3.仔细阅读所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“..
大小:872.13K合同范本大全
2012年福建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试
《申 论》试卷
(满分100分 时限150分钟)
题 号 1 2 3 4 总 分 核分人
得 分
一、注意事项
1.申论考试是对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、分析综合能力、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。
2.作答参考时间:阅读材料40分钟,作答110分钟。
3.仔细阅读所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“申论要求”依次作答。
二、给定资料
1.黑熊被活体取胆汁的现象引起社会极大关注。有网民披露:“熊肚上有一道永远
无法痊愈的刀口,一个瘘管直通熊的胆囊,外连一根透明的塑料软管,平时用一种粘性
很强的敷料把软管和创面包扎起来,抽取胆汁时打开包扎,将针筒插入塑料软管。在抽
吸墨绿色的胆汁时,熊张大嘴,两眼暴凸,肝区颤个不停。最要命的是,那针筒为了等
候胆汁而时抽时停,熊的哀叫也就呈现一种间歇性的上滑颤音和下滑颤音……”
在某医药协会2012年2月16日召开的媒体沟通会后,协会有关人士F关于“熊在
无管引流过程中很舒服”的表述,巳在网上广为流传。F-再表明:“如今活熊取胆是
自体造管,无痛引流,并未对黑熊产生影响。”
但世界保护动物协会项目协调员向记者表示,实际上从熊第一次做手术准备取胆汁
起,对熊的疼痛的“虐待”就存在,因为手术对专业要求是相当高的,而目前并不知道
手术的成功率、引发的疾病及并发症等数据。
在一次相关研讨会上,某医科大学J教授介绍了人工熊胆的坎坷历程。
此前,F曾表示:“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替代品出现,更不能简单地根据功能主
治用草药代替。”也有专家表示,熊胆没有替代品。
但J教授介绍说,人工熊胆于1983年经卫生部批准立项,相继由某药科大学等单
位共同承担。科研人员经过几十次配方选择,最终使人工熊胆的化学组成、理化性质、
稳定性等均与优质天然熊胆一致,主要有效成分相同、含量接近,而且质量稳定。并由
上海某医院完成了二期临床试验,结果显示:治疗急性扁桃体炎以及肝火亢盛型高血压,
人工熊胆与天然熊胆的疗效无显著性差异。
J教授说,到2007年,人工熊胆完成了研制、试验等全部工作,一直在等待国家批
准。
J教授还介绍说,“我们研制的人工熊胆的主要成分的含量和优质天然熊胆一致,且
质量稳定”,而活熊取出的胆汁和优质天然熊胆相差甚远,因为引流熊的生活方式和饮
食结构与真正的天然熊截然不同,引流熊的胆汁在肝肠循环不足,加之长期引流使引流
口发生了生理变化,所以质量很不稳定。
广州一家医院的丁医师日前表示,活熊取胆肯定有创伤,创口长期不愈合就容易发 炎,而为避免发炎,多半会给熊使用抗生素,那么取胆制药的药效就因此会打折扣。亚洲动物基金会负责人则表示,在养蠤@〉暮谛艿ㄖ性啻畏⑾挚股夭辛簟Ⅻbr> 此前,亚洲动物基金中国区Z先生曾说,熊的取胆伤口常年不愈,且插入导管取胆时很难彻底消毒,所以熊的取胆口常常发炎溃疡,肝胆病变也十分常见,导致胆囊感染、肝脏感染甚至癌症,“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健康威胁。”
有关某医药G公司“活熊取胆是保护中医”的借口,目前看来难以自圆其说。
2月15日,有记者报道说,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资料显示,在G公司目前生产的熊胆产品中,除了“熊胆粉”和“熊胆胶囊”获得批号外,其他30多种产品均未获得熊胆药品或含熊胆药品批号,主要为熊胆茶、清甘茶等保健产品。不过,G公司还没有一种产品获得任何保健品批准字号。
中国保健协会表示,尽管国内目前尚未取消活熊取胆,但其根本原则是“熊胆入药”,
如果厂家并非把熊胆“入药”而是挪作他用,毫无疑问应予以严格限制。
亚洲动物基金中国区对外事务总监也曾表示,以G公司的一款产品为例,仅仅3克熊胆粉被包装在50厘米见方的盒子里,包装得很豪华,售价也高达400多元,“大部分的熊胆消费都是礼品消费,而不是药品消费。而这些礼品消费都是建立在黑熊的痛苦之上的。”G公司的这种做法,在全国医药行业具有某种普遍性。
“活熊取胆汁存废”问题也引起了舆论界的热议。一种声音认为:很多人吃牛肉、吃羊肉,这比插管取胆残忍多了,活熊有义务为人服务。而另一种声音则认为:“我们应该明白,人类不过是自然界中普通而年轻的物种,就像我们不能剥夺他人的生命一样,我们也不能随意作践自然,作践动物。对自然与生命以仁爱心对待,以敬畏心对待,这是人性要求的情操和素质,也是我们必须履行的义务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