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筑抗震设计规范,强制性条文 3.3.1 条的文字适当调整,强调:“对于危险地段,严禁建造甲、乙类的建筑,不应建造丙类建筑”。有关危险地段的划分,见规范 4.1.1 条,即“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、崩塌、地陷、地裂、泥石流等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”。将 4.1.8 条提升为强制性条文,要求:“建造于条状突出的山嘴、高耸孤立的山.. 编号:5-134877大小:141.5K合同范本大全